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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开始退伍军人每年税收减免(可抵扣)12000元

发表时间:2026-06-09 16:56

一、时间期限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可享受减免。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二、资格审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军人退役证件留存备查。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军人退役证件;(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3、享受税种
      享受税收优惠的税种是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和所得税(创业优惠是个人所得税,就业优惠是企业所得税),依次扣减,享受优惠的税种顺序是不能变化的。
     个体经营减免优惠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优惠限额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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