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不仅要查公司的账户,还要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账户

2017-12-21 1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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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务稽查,不仅要查公司的账户,还要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账户

今年“金税三期”全国上线,伴随着“五证合一+税收实名制认证+国地税联合稽查+个人税号+信用体系+个税改革+智能化税收征管”的征管改革。税务部门近年来的“征、管、查”均围绕“以票控税”,历年来的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税务稽查案例证实,超过90%的涉税风险均源于“凭证票据”,其中又是以“票”为首。

因此,发票是我们企业进行纳税申报的重要凭证,也是税局监管的重要依据。

 

既然税局紧盯着发票不放,很多老板另辟蹊径,那么我不记账不开票不就可以了吗?企业销售货物等收入直接走老板私人账户,这样税务机关就抓不住”小辫子“了。有的老板更是棋高一着,在海外开个私人账户,国内税局想查也是鞭长莫及。

 

各位企业老板们,以后通过个人账户来偷逃税的做法已经彻底走不通了。

 

 

 

“金税三期”+税局和银行联手让私人账户不再是“安乐窝”

 

2017年是税务严打年,继虚开发票之后,个人账户又成了税局一个新的税务稽查重点。金三上线,大数据的对比分析可以让税局对企业的经营情况是否存在异常了如指掌。银行与税局的联手合作,更是大大加强了税务稽查力度,公司老板个人银行账户也纳入稽查范围,不再“安全”了!

 

最近一段时间里,全国各地不断有企业被查出有偷税漏税的问题,很多还都是新三板股份制企业。

 

案例介绍

 

 

案例一:

 

云南国税稽查局对云南某一药企进行税务检查,在其送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中,明确列明需要该公司提交的资料就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个人的所有银行账户及明细。

 

案例二:

 

2017年,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北京创四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国税稽罚[2017]47),主要内容如下:

 

通州国税稽查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元兵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以上两个账户均是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购货款。

 

2013-2015年期间,收取金额共计4,197,447.08(不含税金额为3,587,561.61),其中:1,368,229.53元已经在2013-2014年期间确认了收入纳税申报,剩余2,219,332.08元应在2013年度应申报而未申报,应追缴增值税税款共计377,286.46元。公司2013年度应申报而未申报收入2,219,332.08元,确认成本1,813,269.08元,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6,063元,应追缴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

 

处罚决定:对公司少缴增值税377,286.46元、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分别处以0.5倍的罚款,金额合计239,401.11元。

 

以上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道理:企业老板们,不要再认为个人账户最安全,可以隐藏公司收入,以逃避公司应缴纳的税款。税务稽查,不仅要查公司的账户,还要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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