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17-06-27 05: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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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漳浦会计注意啦201771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报税凭证。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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